近日,上海金山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涉动迁款诈骗案,对被告人沈某甲、平某峰等14人分别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十一个月不等。
◥2010年下半年起至2013年上半年
本市某区某镇动拆迁期间,吴某杰(另处)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平某峰、陈某华等多人,收集承租户身份证件、向动迁居民假借动迁房或伪造租赁合同等,虚假租赁动迁户房屋 ,并由沈某乙、沈某丙(均已被判刑)等人提供真、假信鸽协会会员证、夏某玲、徐某风(均已被判刑)等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动迁办及动拆迁公司沈某华、沈某荣、石某锋、赵某琴(均已被判刑)的违规审核下, 以养鸽、办水族馆、开五金加工厂等虚假方式骗取动迁款。
期间,被告人陆某斌等7人共同参与,分别实施收集承租户身份证件、签署租赁协议、动迁协议、找人办证、出借身份证等行为。
其中,被告人沈某甲参与骗取动迁款440余万元,被告人平某峰等11人参与骗取动迁款150余万元到10余万元不等。
◥2019年5月
在吴某杰的授意下,被告人陈某华、曹某青以贿买的方式指使多人为上述虚假动迁事项作伪证。
◥2019年6月间
被告人曹某青欲躲避处罚,要求被告人陈某为其租借住处,并多次要求陈某开车接送。陈某明知曹某青涉嫌犯罪,仍垫资为其租借住处并多次开车接送,帮助其逃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该案由金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沈某甲、平某峰等12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动迁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华、曹某青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沈某甲、平某峰等12人在实施诈骗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平某峰等11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沈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在房屋动拆迁过程中,还存在非居动迁补偿,由于补偿利益较大,受金钱利益诱惑,有些人遂利用当地非居动迁政策,根据非居动迁条件,虚构了在动迁地块租赁房屋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事实,以此骗取国家动迁款。
法官在此提醒,提升拆迁补偿当依法,通过欺骗手段不仅难以达到获得补偿目的,一般金额超过5000元即达到构罪标准,切勿以身试法,懊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