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不还款,债权人便强住债务人房子10年不走,于是双双诉至法院互不相让。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倾情调解,最终化解了这起长达10年的纠纷。
原来,双方争议来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熊某与毛某为邻居,2009年毛某称其父亲患重病急需资金治疗向熊某借款,熊某念毛某对其父亲一片孝心,于是同意借款给毛某。截止至2010年9月,熊某共计出借给毛某近9万元款项,毛某亦出具了借条,同时将其父亲名下一套房子的产证原件及户籍材料复印件交给熊某。2010年10月,熊某得知毛某父亲已于同年7月去世,于是催促毛某还款,毛某却一直拖延不还,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熊某便搬至毛某的父亲房屋中居住(该房屋在毛某父亲去世后,由毛某和其哥哥合法继承)。2013年,毛某又以预备卖房还款需要办手续为由,再次向熊某妻子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毛某并未卖房还款,此后熊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中。
2019年12月,毛某与其哥哥以熊某占有其房屋,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停止侵权,将房屋返还给毛某及其哥哥。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判决,支持了毛某及其哥哥的诉请,判决后效后,熊某拒不搬离房屋,毛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就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熊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返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3万余元。
一个占着房屋不搬,一个不肯还款,熊某与毛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先后对毛某、熊某进行劝解。2020年10月,经法官多次沟通,从情理、法理角度出发为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毛某同意归还熊某借款9.5万元,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熊某同意搬离房屋并撤回对毛某的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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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线上普法:抵押房产借款,这些小聪明耍不得
抵押房产套取资金高利转贷法律不支持;抵押了房产为他人借款做担保,签了合同即便没办抵押登记,甚至把房子都卖了也得承担相应责任……随着民间借贷投资的活跃,涉及房产抵押借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小聪明真是耍不得。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进行线上普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向社区居民解读房产抵押借款的那些法律误区和问题。
想借款吃利息,手头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有的人就想抵押房产,拿着贷款牟取利息差,这种方法可行吗?张先生因为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李先生借款100万元,并承诺给年利率15%的高额利息。李先生手头没这么多钱,可架不住高息的诱惑,于是他用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年利率6%。李先生盘算着,吃这利息差,一年就能挣9万。
但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却因生意不景气为由,拖着不还钱。李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
不过,李先生的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法官介绍说,在民间借贷领域,借款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重点问题。原则上,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允许套取银行的贷款再转借他人进行牟利。否则,会让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也扰乱了国家的信贷秩序。
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款协议》虽是双方自愿签订,但李先生出借的100万元是房产抵押贷款,且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因为合同无效,李先生也不能按照约定的15%年利率索要利息。法院判定张先生除了应返还本金之外,还要赔偿占用款项期间李先生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对想吃利息差的李先生来说,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在另一起案件中,抵押房产为他人借款做担保的房先生也耍了个小聪明。房先生的亲戚孙某向同窗好友曹先生借款200万元,曹先生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孙某提供抵押担保。孙某便央求房先生,用房先生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可抵押合同签订后,房先生找各种理由拖着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还急着把房子卖了。借款到期后,孙某没有还钱,曹先生便将孙某和房先生一并起诉。
房先生自认为没办抵押登记,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可他想错了。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先生作为抵押人对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房先生在抵押担保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孙某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