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饲养宠物是现在越来越多人用来给自己带来欢乐与陪伴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对宠物管理不够,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本市宝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主人赔偿被宠物绊倒的周女士1.7万余元。
2019年3月某日晚上,周女士在宝山区某道路夜跑时,与陈先生夫妇二人所饲养的中型泰迪犬相撞,致周女士倒地受伤。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陈先生夫妇垫付医疗费2500元。
经鉴定,周女士左肘因故受伤,建议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出院后,周女士与陈先生夫妇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便将陈先生夫妇二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图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种楠 摄
庭审中,陈先生夫妇二人辩称,二人所饲养的狗为泰迪杂交品种,重约20斤,高约30公分,事发时申请狗证的手续已经递交相关部门,但是狗证还没办下来。事发当时狗绳没有牵,爱犬和其他二条狗在打闹,原告在马路边上跑步,但不清楚是自家的狗还是其他二条狗将原告绊倒。
但根据事发当时原告周女士报警后的公安询问笔录,二人称是二人所饲养的狗在往回跑的时候,将周女士带倒受伤。上述陈述有其签字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是其他狗的原因致周女士受伤。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宠物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二被告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未对狗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任由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以致与在道路上正常跑步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对此,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二被告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夫妇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相抵后,还应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1.5万余元。
判决后,陈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