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一套房,多不容易,接连是坑,且都是不得填补的“霸王坑”!

近日市民诸女士购房,先是遭遇“不付清首付82万余元,就不给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她付清首付,拿到合同,竟发现合同里有诸多霸王条款,比如开发商不承诺何时办理大产证,办理“新抵押”无需告知她,变更小区平面布局0%违约金,装修不达标0倍补偿等“霸权”。

这样的预售合同让诸女士怎么签字?而开发商绝口不提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声称若不签字就“解约”和“不予退还定金”。

不付清首付款

不给预售合同

诸女士购买的这套精装修期房位于奉贤区团青公路6999弄,楼盘名称叫“阳光城·青溪水岸”(备案名称丽景云庭)。房屋单价2.55万元,建筑面积92.17平方米,总价2355435元。开发商是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坑坑坑,一纸预售合同都是“霸王坑”?!-LMLPHP

采访对象供图

今年9月26日,在售楼处,她遵照销售人员要求,付清了房屋首付款82万多元(含定金),付款之前,她未能索要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销售人员表示,不付清首付,价格在售楼系统里跳不出来,没办法打印预售合同。一定要付清首付,才能看到合同。”她还被告知,合同是国家统一的格式合同,“看不看无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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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到诸女士正式拿到预售合同(含主文三十四条,附件六个,补充条款一,补充条款二),细读之后,马上感觉“被设计了”和“被忽悠了”。“开发商用满纸的霸王条款来欺负消费者!”可她被告知,“一个字都不能改”。

何时办大产证

期限竟是空白

最焦点的一个问题是,开发商对于何时办理出大产证没有承诺,逃避约束。

来看合同。诸女士拿到的那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定于2022年8月2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看似有交房日期,但仅有物理交房,不代表业主能顺利办理小产证。根据合同说明,甲方办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然后才能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然而,合同第10条写道:“甲方承诺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这句表述中的待填日期是空白。这等于说开发商不承诺取得大产证的期限,也就意味着业主能否顺利办出小产证可能面临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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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若迟迟不办大产证,业主的小产证将势必难产,利益受损。有案例为鉴。记者在网上查到一篇《十年前花500多万购买的别墅,如今一片荒凉!业主们心寒了》,讲的是福建一房地产开发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导致业主一直无法获得不动产权证。

抵押已售房屋

无需告知业主

诸女士还发现,开发商竟然还强行保有抵押她房子的权利。这又是另一波不可告人的操作。

诸女士表示,付清首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她作为买房人,已买下该房屋。紧接着她申请办理房贷,银行会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开发商。但来看合同——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六条第9款写到:“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仍将在合适的时机在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上设置新的抵押”,出卖人“承诺在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解除上述抵押”,但“无需就此另行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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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女士四连问开发商:“卖出去的房子,开发商凭什么还能抵押出去?”“大产证一日不办理,新抵押就可以无限期进行?”“开发商不承诺办理大产证的期限,原来还有隐藏的目的?”“是不是还为‘二贷’‘三贷’留了后手?”

根据预售合同中附件文件显示,今年7月8日,团青公路6999弄小区作为在建建筑物,已被核准向交通银行杨浦支行抵押了7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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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零三个零

违了约零赔付

诸女士向记者表示,开发商上述合同条款,已经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此外还有个别条款也涉及“霸王”。

比如,甲方(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是这样写的。“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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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装修得不好,不赔。合同条款则是这样写的:“……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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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有问题也不赔。合同第二十二条这样写:“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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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宽对人严

合同显失公平

与三个“0”形成对比的是,诸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乙方,若乙方延期付款,则按照逾期未付款额日万分之2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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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合同规定,如果因银行或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的原因导致贷款的房价款未能在45天内到达出卖人银行的,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在10日内一次性付款。诸女士认为,“这显失公平,因为办理贷款银行是出卖人指定的,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出卖人承担。而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的原因更是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让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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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女士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是典型的“宽己严人”。

加重买房义务

涉嫌霸王条款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的宁方方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买受人在和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留意合同主文中留空待填的内容、补充条款和附件等内容,如果合同内容对出卖人权利的实质约束较少,对买受人的权利约束过多,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涉嫌构成俗称的“霸王条款”,则买受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认定相关格式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改合同就解约

定金全部没收

诸女士说,目前开发商始终不肯修改合同条款,她僵持2个多月未签字。

工作人员坚持:合同不能修改,并且这个合同既然能打印出来,就是经过房管部门认可的,没有任何问题。

在沟通过程中,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的处理意见:自动解除《认购书》,该房屋将另行销售,并没收诸女士先前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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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记者致电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一曹姓工作人员表示,将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回复媒体采访,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任何反馈。

12-10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