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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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应用。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也都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未经同意收集、获取或使用这些个人私密信息,属于侵犯信息权和隐私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因此,即使本案中提到的这些骚扰电话没有涉及管阿姨儿子的个人信息,仅仅是“打电话”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盛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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