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旨在搭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延长

《实施意见》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云南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LMLPHP

紧急情况时确保先救治、后收费

医疗救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教育救助方面,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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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方面,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就业救助方面,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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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

临时救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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