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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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物业服务”权利边界的应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物业威胁业主“不付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主并非恶意不交物业费,而是物业的服务质量标准不能达到业主认可的水平,就像这个案例中提到的“电梯坏了一星期物业也不修”,对此业主有意见,以缓交或停交物业费作为提出异议的方式。在过去,物业公司一般的做法就是以停水停电的方式逼业主交费就范,但这无法解决双方的根本矛盾。而这一法条的确定,将会倒逼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大大减少双方矛盾的恶性循环,引导双方更加规范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也是民法典中诸多重要价值取向之一。
盛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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