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下哪些场所会被征用?事后如何补偿?
12月14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应急征用,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应急征用补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后依法进行补偿的行为。
《办法》规定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如粮食、能源、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宾馆等。
《办法》明确,应急征用补偿应遵循合法合理补偿、补偿直接损失、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应急征用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受偿人提供专业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办法》规范了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的程序。
开展应急征用时,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征用实施单位在返还被征用物资、场所时,应当同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偿人提交补偿申请所需的资料,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应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