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逊识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逊识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而对家人产生怨恨。2020年2月3日,杨逊识回家无端与妻子发生争吵打骂妻子,被其父亲、弟弟赶到制止。2月5日13时许,杨逊识在电话里又与其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驾车到加油站加油后在街上闲逛。期间,杨逊识先后接到其弟打给他的两个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又发生激烈争吵。

当天14时20分许,当杨逊识驾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芳林路和记商店门前路段附近时,认为在路边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申某是其弟的女朋友,想到其弟也有份骂他,便产生用车撞死其弟女朋友以报复其弟的念头。在驾车经过被害人申某几米远后,杨逊识掉转车头踩死油门快速从后面撞击申某,将申某撞倒在地,直到车辆撞上前面的铁门和被害人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现代牌小轿车不能前进才被迫停下。杨逊识下车查看申某,并朝申某踹了几脚。

随后,杨逊识驾车沿芳林路朝东北方向行驶,见被害人车某驾驶一辆福特牌小轿车从对面驶来,遂驾车迎面撞击车某的车,致自己驾驶的车不能启动。杨逊识见车某熄火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便趁机进入车某小轿车驾驶室,倒车后驾驶该车沿芳林路由东往西行驶。

杨逊识驾车快行驶至芳林路交光明大道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见前面红绿灯处停有等红绿灯的小轿车和电动车,便转向至左边车道并加大油门朝被害人陈某、被害人曾某驾驶的电动车冲撞过去,将陈某、曾某及搭载的被害人左某连车撞飞在地。

杨逊识驾车行驶到十字路口中央时,又撞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欧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将欧某与其搭载的被害人欧某明连车撞倒在地,直至车辆撞上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芳林路五号门前的二辆小轿车才被迫停下。

杨逊识下车后,见被害人邱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正在十字路口红绿灯处等红绿灯,便上车欲抢邱某的越野车,被邱某制止后,杨逊识走到路中间大喊大叫,后又再次想抢邱某的越野车被邱某再次制止。

随后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杨逊识抓获归案。医院120到现场后,确认左某当场死亡,并同时将被撞伤的申某、曾某、陈某、欧某、欧某明送医院抢救、治疗,申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逊识犯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逊识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逊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构成故意杀人罪;杨逊识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及多辆车辆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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