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张海 史维 记者 袁玮)车主将自己的特斯拉送去保养维修,不料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的工作人员试车不慎发生车辆剐蹭意外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后双方就维修车辆未达成一致,4S店反向车主要求高额违约金。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驳回原告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4S店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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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车主施某将自有车辆送到4S店保养维修,约定当日即可完工、交车。不料在试车确认过程中,4S店员工不慎剐蹭施某车辆,造成车辆右侧损伤,于是4S店当天向施某提供了代步车辆。当施某第二天再次至服务中心协商时,4S店工作人员提出按《委托修理合同》约定,通过施某的车辆保险理赔、维修,而施某认为此举有骗保嫌疑,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直到7月,双方始终未就受损车辆维修和补偿方案达成一致。
其间4S店开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辆,无果后4S店以施某违反《借用车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施某按照15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67500元,并赔偿代步车辆使用期间轮毂损坏损失11100元及诉讼支出。诉讼期间,经法院协调,施某先行返还了代步车辆。
施某辩称,因自己的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受损,4S店提供代步车辆,约定等原车修好后返还,4S店在要求自己在白纸上签字后即允许领取钥匙。现4S店提交的《借用车协议》为空白样本,无法证明双方签过协议,实际也未就返还日期具体约定。在车辆未修好的情况下自己有权使用代步车辆,并且车辆在使用期间轮毂也未损坏,4S店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签订过《借用车协议》,施某占有、使用代步车辆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轮毂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要求施某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在于《借用车协议》,但诉讼过程中4S店未能提交经施某签字确认的合同文本,施某占有、使用代步车的行为并非基于合同关系。根据施某与4S店法务、4S店工作人员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代步车是4S店工作人员损坏施某车辆后主动提供,应视为自行作出的一种损失赔偿方式。结合双方沟通过程,4S店多次确认先维修受损车辆再取回代步车辆的解决方案,进一步说明这是权利受损方应得的损害赔偿,而非受合同限制的借用或租用。协商期间施某曾多次要求返还自有车辆,根据《委托修理合同》,4S店应于送修当日返还车辆,却未能实现,已存在违约嫌疑,在此情况下要求施某返还代步车,并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