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自作聪明,以为“零口供”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但这样的“美梦”终会被击碎。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盗窃犯欲“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 检察官这样锁定证据链让他现原形-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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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嫌疑人之一对犯罪事实始终拒不供认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张某事先预谋,由张某驾驶车辆并负责望风,王某采取撬窗、用杆钓取财物的方式实施偷盗。2018年5月30日、31日两晚,两人行窃3次,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手机、男士皮带和公交卡2张。张某分得赃款300元。同年6月29日,王某与张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能与被害人陈述、电话记录、涉案车辆的抓拍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但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对犯罪事实始终拒不供认。

2018年7月27日,嘉定公安以王某、张某涉嫌盗窃罪提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我不认识张某,我也没听说过嘉定这个地方。”王某拒不认罪。“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检察官介绍。

经过提讯和审查全案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盗窃。必须要找到间接证据与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指认来印证,或者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证据形成证据链。

检察官亲历性办案,自行补充侦查

2018年8月,承办检察官到现场实地走访,发现被窃的三处民宅附近有一工厂的门口有监控摄像,但距离案发时间太久已被覆盖。之后,检察官还走访卖早点的证人,他看到王张二人行窃后逃跑,但是由于案发时间为凌晨三点左右,其无法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由于这次实地走访的收效甚微,检察官又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的要求,但是经公安民警侦查后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证据。于是承办检察官亲自与公安民警驾车前往嫌疑犯王某的租住处再次搜查,终于查获了作案工具强力双面胶、手电筒、老虎钳以及同案犯张某的名片,并通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予以固定。此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不放过蛛丝马迹,细致认真夯实证据链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又发现王某在2018年2月“赵某失窃案”闵行公安委托的鉴定中有1起鉴定与本案嫌疑犯王某鉴定比对成功。承办检察官建议嘉定公安向闵行公安进行通报,对“赵某失窃案”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尤其是特殊证据予以调取,并寻找被害人赵某制作笔录。与此同时,另一案发现场提取的汗斑检验情况显示与犯罪嫌疑人王某鉴定比对成功。最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实施的5次盗窃犯罪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尽管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补充证据,王某终于不再狡辩,当场认罪伏法。

通讯员 黄迪 记者 郭剑烽

12-22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