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许多年轻人提供了聚会放松、消费娱乐的选择,而在酒精刺激下,往往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对自身安全产生威胁……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女子在KTV饮酒后在卫生间滑倒致骨折,以工作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并给予必要关注和帮助为由将KTV经营者诉至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酒后在KTV卫生间内滑倒骨折谁之过?法院这样说……-LMLPHP

图片来源:东方IC

案情回放

去年8月,原告翟小姐和朋友一行10人前往被告经营的KTV唱歌娱乐,当天共消费一瓶洋酒和20多瓶啤酒。凌晨1点左右,翟小姐从包房出来,进入旁边的卫生间。翟小姐称她在使用完卫生间行走至洗手台时,因洗手台下有积水导致她滑倒在地。“这个卫生间是男女通用的,里面有插销可以锁上门,我摔倒以后打不开门只能大声呼救。”然而,在大约半小时的时间内并没有人应答,翟小姐后自行起身终于打开了卫生间的门。“当晚我也喝了酒,当时觉得难受就吐在了地上。”

而据当晚和翟小姐同一包房消费的高某陈述,他出门去卫生间时刚好看到一女子开门出来,“然后她马上又返回去呕吐,因为没关门,就看到她穿高跟鞋踩在自己的呕吐物上滑倒了。”随后,高某通知了KTV工作人员后一起将翟小姐送医。

医院诊断其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切复内固定手术。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结果为“不构成伤残等级”。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60%)。

被告则辩称,原告是因为过量饮酒,踩到自己的呕吐物才摔倒。KTV的保洁人员会定期在卫生间之间巡视。卫生间内无监控,走廊上有监控,但被告认为该事件与其无关,原告也未向其提出要求,故未保留监控视频。原告应意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被告并无过错,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以案说法

今年9月,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等确认赔偿数额,并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0%责任后,判决被告KTV经营者应赔付原告翟小姐4.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付琰解释判案理由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物”和“人”两方面内容。

关于“物”的方面,本案卫生间系两包房共用,且男女通用,卫生间使用后确会存在水迹,需要有保洁人员及时处理,但当时并未有保洁人员在场,被告辩称卫生间有保洁人员定期巡视,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卫生间内有相关警示标识,事发卫生间通过内设插销锁门,被告并未安排专门人员值守,一旦发生危险外面难以知晓并提供救助,从而加大风险。

关于“人”的方面,被告作为KTV的经营者,并未限量向消费者销售酒水,应预见到消费者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予以防范,应对消费者在饮酒后的状态予以关注,并提供必要帮助,但被告在明知向原告所在包房提供了大量酒水的情况下,对于在凌晨1时左右从包房内出来的原告未予以关注,亦未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即使如被告所述,原告系因大量饮酒后呕吐,返回洗手台时踩到自己的呕吐物滑倒,如当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协助,亦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故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的保护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明知自己饮酒,更应该小心谨慎或避免自己饮酒过多,故原告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通讯员 王雨堃 记者 屠瑜

12-23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