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裁判,改判韩显辉无罪。
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判。2018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时许,铁岭市银州区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殁年24岁)和原同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分开。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与丈夫董某某欲办理离婚手续,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伟劝好。11时许,穆某伟将穆某某送回家中。当日19时,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某报警称“爱人自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某已死亡。穆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及用单面刃器刺腹部,致头皮裂伤,腹腔内脏损伤,急性内外失血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显辉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韩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韩显辉实施了杀害穆某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铁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韩显辉无罪。
宣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韩显辉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韩显辉亲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