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为一己私利,不法渔民对禁捕规定置若罔闻,仍在长江上海段干流水域大肆非法捕捞长江特有鱼种,出售牟利。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捕销一体化”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全链条打击,给非法捕捞渔民、不法鱼贩戴上“紧箍咒”-LMLPHP

图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捕销一体化”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上海铁检院供图

值得一提的是,为严厉打击长江口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确保长江禁捕工作取得实效,上海铁检院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团伙化非法捕捞行为,在此案中实现捕捞、销赃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确保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长江禁渔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过事先预谋,准备渔具、船只欲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事前刘某某、张某某将网上购买的捕捞工具先行寄往杨某某位于长江边的住处,并由杨某某为二人筹备在水上捕捞生活所需物资,后刘某某、张某某携上述物资驾船只至长江上海段水域实施多次非法捕捞,捕获渔货物均按事先约定,驾船返回港口时将渔获物统一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将涉案渔货物加价出售后,扣除物资费用后再将部分赃款支付给刘某某、张某某。三人间关系紧密、配合默契,形成一套固定的捕捞、销赃非法捕捞后出售牟利的犯罪链条。

2020年6月中下旬,刘某某、张某某在长江流域内非法捕捞七次,前四次捕捞长江鲈鱼共计200余公斤,均按50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加价以66-76元/公斤不等的价格出售。后三次捕捞获物为长江鲈鱼、长江鲻鱼等共计200余公斤,交予给杨某某尚未出售,即在运输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经上海市崇明区发改委评估,涉案渔获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经审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经事先预谋在长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4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上海铁检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渔货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25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