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兴奋剂“入刑”,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年1月实施,为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此次兴奋剂“入刑”,体育界普遍认为,这体现了我国的坚定立场: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给使用兴奋剂的违法人员量刑,既是打击兴奋剂犯罪的有力武器,更是提高反兴奋剂治理能力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帮助体育界从根本上解决兴奋剂问题。
此前,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则始终在体育界内部执行。1999年11月,在国际奥委会的组织领导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在瑞士洛桑成立。2000年8月,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在悉尼奥运会上进行血检和尿检相结合的EPO检测。为强化药物检查,增加飞行检查,一些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近年来扩大了药检范围,增加了药检次数。但尽管反兴奋剂的工作持续进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在职业体育中却屡禁不止。无论体育界对使用兴奋剂的制裁多么严厉,都不能彻底消除它。因为由此获得的名次、金钱和名声等收益,超过被发现并受到惩罚、以及伤害自己身体所带来的风险。近些年,高科技成为兴奋剂“魔法”的推进器,可以强化一个国家的体育实力,但同时也可能成为兴奋剂为虎作伥的帮凶。进入新世纪不久,美国Balco实验室就发明了新型类固醇THG。原本属于二流选手的蒙哥马利,服用一年多后一下子就创造了男子百米的世界纪录。
目前我国对于兴奋剂违规行为,主要采取的是禁赛和罚款处罚,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只有技术处罚和行政处分,威慑力不够,一些体育从业者即使受到行业处罚,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此次兴奋剂“入刑”,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调查取证兴奋剂违规手段单一、方法落后等难题,通过刑侦的专业力量来打击兴奋剂犯罪,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对该行为起到持久震慑。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解释,兴奋剂“入刑”,着重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席记者 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