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表示,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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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的约束,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约束机制,并可以更加高效的调和二者,辅助这两个方面来建立社会的有效约束。正是由于征信体系的宽泛性,其信息采集边界的设定显得尤为重要。像一些地方,将电信欠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若用户之前使用的电信产品欠费超过三个月,或签约客户拒绝履约,都有可能会被接入征信。这种简单地将商业行为与征信挂钩,对于一些非主观故意的欠费行为,比如停机期间的费用拖欠等,很容易造成以偏概全。
在现代社会中,征信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建立征信体系,可以弘扬守信者、惩戒失信者,逐步建立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征信不能不用,但如果过度使用,甚至滥用,其结果是让征信系统陷入尴尬和不堪重负之中。因而此次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也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的边界。
征信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征信不能光“好用”,更要“用好”。只有设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边界,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才能凸显其信用价值,发挥其积极作用。
方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