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人社部、辽宁省人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工作要求,保障沈阳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20年12月31日,沈阳出台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涉疫情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问题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五、依法安排工作时间问题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停工停产等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六、依法安排加班的问题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支付加班工资。
七、依法计算工时问题
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八、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相关解释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九、关于“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解释
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的规定,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 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或幼儿园停课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要落实请假制度,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政策适用期限截止到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因疫情防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的相关措施结束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