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陈基福等5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0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9个罪名,判处被告人陈基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五万元。对其余5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财产刑。对涉案财物共计2.2亿余元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置,继续追缴以陈基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所得的其他财物及孳息。
宣判后,陈基福等23名被告人对刑事判决及部分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6年,陈基福等人通过“敢打敢杀”两次行凶伤人未被处理,在东兴市江平镇树立了恶名。1997年至1999年初,陈基福纠集人员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多次出海抢劫,强买强卖,垄断当地海鲜市场牟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陈基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999年初至2008年,虽被三次打击,但陈基福仍保持骨干成员,并招募新人,在江平镇及东兴市区大肆走私,并实施枪击竞争对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了以走私获利为核心利益的组织。
2008年刑满释放后至2019年6月,陈基福继续发展、壮大组织。在东兴市及周边地区以黑护私,以私养黑,实施了暴力抗法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大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陈基福犯罪组织投资成立、掌控多家实体公司,掩饰、隐瞒组织利益来源及性质,并以公司名义实施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财富。
二十余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9个罪名,攫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共计2.6亿余元,已被查处涉及该组织的“保护伞”多达5个。该组织称霸一方、争夺地盘、逞强斗狠、残害群众、对抗政府,性质恶劣,对东兴市区域及该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生态环境。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于法有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