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1.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4.生产、销售假劣口罩、消杀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5.销售、储存未取得“一单三证”(即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

6.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物品的。

二、举报方式

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2.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属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事项属严重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2000元;被举报事项属重大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奖励5000元。

3.奖励确定: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标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举报不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市疫情防控终止之日止。

01-09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