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铁路安检时被安检员查出其携带62枚印章,其中部分系伪造。日前,上海铁检院在确认有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相对不捕。
方某某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的负责人。2020年10月29日上午,他在通过上海虹桥站安检口时被安检员查出携带62枚印章,随即安检员报警。民警到场后经询问方某某,其承认其携带的62枚印章中有一部分系其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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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询问,方某某交代公司招投标的时候需要以前做过的一些案例合同证明,然后临时找这些材料有时候来不及,所以就会重新做一份合同临时加盖上去,用来证明曾经和这些公司合作过的案例,这里面甚至有几家公司是知情的。这次去参加招投标,因为时间比较急,来不及查找以前的合同文本,就把印章全部带在身上了。
经七家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证实方某某携带的刻有某某公司字样的七枚印章,经肉眼可辨均为伪造。经上海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另有四枚印章系伪造。
检察官查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是公司法人代表,其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运营,由于该企业系小型企业无人可代替其职责。同时,该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汽车测试设备及汽车零配件等产品研发销售,承办人在审查批捕环节中将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复工复产、是否努力保障员工就业作为辅助判断其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同时,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行为属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其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以及逃跑的可能性都极小。
方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但本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属于轻型犯罪,承办人在考虑其犯罪情节的同时适用现阶段相对从宽的刑事政策,从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保障就业和民生,帮助小型企业渡过难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综上,上海铁检院在确认方某某有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相对不捕,坚决贯彻高检院“六稳”“六保”“少捕”“少押”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