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学生们戴口罩学习生活 IC图
讯 (通讯员 张超 记者 袁玮)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两名小学生在校园厕所内嬉闹,其中一名将另一名推到小便池上撞断牙齿,法院判决推人者承担侵权责任,由其家长赔偿7000余元。
去年4月的一天课间,徐汇某小学的厕所门口,几十名小学生排成两队依序如厕。据原告张浩称,当时被告杨帆看到另一队伍比较快,就换去另外的队伍排队。后来发现其原先排的队伍更快,周围同学就笑他,张浩也跟着笑,杨帆就在之后张浩小便时推了张浩一下,导致张浩撞到卫生间墙壁并造成两颗上门牙受伤。后经治疗,张浩的伤情为前门牙折断。
事发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为此张浩及其家长认为,杨帆作为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张浩及其家长作为原告,将杨帆一方和学校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庭之上,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杨帆一方辩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杨帆导致原告受伤。同时学校卫生间湿滑,当事人滑倒受伤很正常,表明学校卫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相应责任不应由杨帆一方承担。
学校辩称,校园设施总体比较完善,张浩受伤并非因卫生间湿滑导致,经班主任老师调查核实为杨帆推搡所致,学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事发现场因涉及隐私,无监控录像。事发后,涉事学生的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情况并询问当事方及其他在场学生,据此还原事发经过符合常理。法院认定事发时系杨帆推搡张浩致使其撞到卫生间墙壁导致牙齿受伤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杨帆之父作为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学生之间发生于学校厕所内的突发、偶发事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实验小学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帆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杨帆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