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张超 记者 袁玮)上海老爷叔走路踩空,掉入没有防护的窖井摔成十级伤残,后住院半个多月,花费数万元。为维护权益,老先生将现场施工单位和井盖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定老先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井盖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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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70岁的张老先生步行去医院。在经过淮海西路、番禺路公交站台附近时,他看到有一名身穿“中国电信”字样的施工人员坐在地上打游戏。于是,张老先生打算绕过工作人员往边上走。没想到,施工人员旁边是一个窖井,窖井四周并无遮挡和警示。反应不及的张老先生跌入窖井,随后张老先生被送医治疗。后经鉴定,张老先生因意外受伤致右胫骨下段撕脱性骨折,左侧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老先生认为,因施工人员是某电信公司的员工,理应由某电信公司为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涉案窨井盖印有“信息”二字,属于信息公司所有,其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就张老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老先生将电信公司和信息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之上,电信公司辩称,涉案窨井盖不属于电信公司所有及管理,现场的施工人员非电信公司的员工,施工行为并非电信公司安排。因此,张老先生的受伤与电信公司无关。信息公司辩称,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的受伤与涉案窨井盖有因果关系。张老先生作为成年人,自身亦有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事发当日信息公司也未对涉案窨井盖施工。信息公司不同意张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事发照片显示施工人员穿有“中国电信”字样的工作服,但鉴于窨井并非电信公司的窨井,亦无其他证据可证明事发时施工人员的施工内容与电信公司相关。且第三人表示该工作服是私人老板提供,故张老先生仅凭施工人员的服装就认定其系电信公司的人员,过于武断,法院难以采信,要求电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事发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内容不明,虽涉案窨井盖印有“信息”字样,法院亦难以得出信息公司系现场施工人员用人单位的结论,故信息公司在本案中亦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窨井盖印有“信息”字样,信息公司是涉案窨井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虽然信息公司提供了运维工作手册、井盖巡线日志及巡视GPS定位图,证明其已就涉案窨井尽到管理职责。但法院认为,事发当日,有案外人擅自打开窨井盖施工且造成张老先生受伤,信息公司对此却完全不知晓,难言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法院酌情判定信息公司仅因其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就张老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份额的赔偿责任。最终,徐汇法院判定信息公司赔偿张老先生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