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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石家庄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全市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拒不配合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17.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聚集滋事、冲击政府机关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门、哄抢防疫物资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裁量,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3日

01-23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