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面场所管理和隔离人员管控的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 城乡居民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测温、扫码、消毒”。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大对各责任主体落实“防疫四宝”措施监督检查。对不落实“防疫四宝”的场所,一律关停;不遵守“防疫四宝”的城乡居民,一律拒绝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单独单房间隔离,严禁私自外出,严格做好自我健康检测,出现异常状况及时向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告。社区、村屯和单位必须加强居家隔离人员随访管理,掌握准确情况。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的,立即转入集中隔离,费用自理;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集中隔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中隔离规定,严禁离开隔离房间,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异常状况及时报告。各隔离点要严格落实隔离规定,加强被隔离人员健康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自费集中隔离人员违反隔离规定的,延长一个集中隔离期;免费集中隔离人员违反隔离规定的,转为自费隔离,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类场所,社区、村屯和隔离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的,追究上述单位相关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所属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