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 池学聪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基本上所有公司都会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公司经营决策、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目前,相关部门在受理分公司登记时,也都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只有极个别地区未作此要求,仅凭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即可完成分公司设立登记。 这种个别现象不仅损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益,也会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存在资产被转移的风险,最终引发社会纠纷。
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分公司设立的法律法规,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作为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文件,为规范分公司设立提供法律支撑;全面核查已注册分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否则一律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