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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通讯员 张硕洋 记者 袁玮)年关将至,一些劳动者迫于无奈走上了讨薪之路。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新新公司(化名)成立于2018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范某,其与周某同时也是公司股东,高某为范某的代表,负责公司财务。同年5月,小美(化名)在接受周某、高某等人面试后进入鑫鑫会所(化名)工作,范某、周某、高某3人作为新新公司的股东或管理者共同参与了该会所的运营。3个多月后,小美被无理由辞退,周某在与小美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辞退决定由范某和高某作出,其只是负责转达。小美离职后向周某讨要鑫鑫会所或新新公司的离职证明,周某表示不参与会所与公司的直接经营,离职证明须通过范某或高某办理。
后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新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时,小美提供了她与周某、范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认为这只是部分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小美的诉请。小美不服,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
小美称,自己一直在鑫鑫会所担任运营经理,主要负责店面采购、装修及对外经营等,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初期,周某曾打电话给小美让她到会所做前期采购等工作,电话里曾说,因鑫鑫这一名字已被注册,所以注册了谐音的新新公司运营会所,且有证据表明会所微信小程序的认证主体为新新公司。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不能等同于会所,两者营业地址和经营范围不一样,会所的租赁合同签署人是周某,本案是小美与周某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对“会所核心层”、小美与范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互相印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股东周某及管理人员高某在3个多月时间里对小美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并在“会所核心层”微信群讨论会所情况,周某也在微信里提及对小美的招录、辞退的事实。根据聊天记录,范某、周某、高某共同参与了会所的运营。公司认为小美仅与周某形成劳务关系,与公司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范某、周某等与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加之其实际运营会所的事实,在公司不能说明其与会所、小美关系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确认小美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判决新新公司支付小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垫付电话费。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