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IPO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LMLPHP

讯(记者 连建明)上交所新闻发言人2月7日就证监会日前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答记者问,就贯彻落实《指引》有哪些考虑,下一步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有何具体措施,有关新增股东股份锁定安排、《指引》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则衔接等问题沪深交易所进行解答。

证监会2月5日发布《指引》,加强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的监管。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东相关情况。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监管目的看,《指引》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是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监管逻辑看,《指引》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现实要求和基本内涵相统一的制度建设思路。从监管内容看,《指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约束了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对稳步推进科创板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

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坚持从严监管,加强监管协同,稳步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做好增量项目申报。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上交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是存量项目分类处理。

三是统一问询标准。

四是压严压实责任。

五是加强监管协同。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从规范、承诺、披露等方面落实好《指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代持行为,充分披露或者说明相关股东信息。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对于市场高度关注有关新增股东股份锁定安排、《指引》的适用衔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提高拟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透明度,虽然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指引》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该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补充核查。

《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02-08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