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业主,没有不关心房屋土地70年使用权的。
但凡听说过高空坠物,没有不担心“头顶上安全”的。
但凡有隐私保护意识,没有不关心个人信息安全的。
这些事,无论事关物权,还是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都有了新说法。那些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设计,都出于怎样的考量,经历了怎样的推演?本报特邀来自上海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为读者释疑解惑。
图说:物权、债权、侵权责任……,陈晶莹代表跟廖昌永代表说起民法典草案,头头是道。陈正宝 摄
70年后自动续期 立法技术上更精准
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是长治久安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追求。“产权制度,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基础。可以说,目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70年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与2007年物权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一脉相承,立法技术上更精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说。
所有的事,都有来龙去脉,备受关注的70年房屋土地使用权,也不例外。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
2014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几件事,跨越近10年,若要在其中找出一个公众“最关注”,非“70年”莫属。2007年,物权法已说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有“自动续期”这个说法,业主心上的石头落地了。不过,另一块石头还悬着——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立法者当时的考虑是:这个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不宜作出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
2016年,“意见”依据物权法,继续给出说法——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018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后,经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物权编草案究竟“长”成了什么样子?答案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其中,备受关注的“70年”有了新说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回应社会关切,依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如果说,物权法告诉大家,70年到了,自动续期。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继续向前走了一步,告诉大家,续期费用,无论是缴纳还是减免,都将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这样的制度设计,稳定了人们的心理预期,就算70年到了,房子还是你的,继续住;至于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也不会一刀切。”张本才说,这好比一颗“定心丸”,让人安心,也为未来留下足够的空间,便于针对问题精准施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并非对物权法“大拆大建”,而是保持“基本规则”不变,进行必要、适当的修改,关注社会热点,坚持问题导向,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量。
“可以说,物权编草案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张本才说。
回望这个“70年”的来龙去脉,有物权法在先,有民法典呼之欲出;从物权法诞生之日起,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治探索,一路绵延。“70年”背后,是法治中国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不懈追求。
高空抛物侵权追偿 不必大家一起背锅
近年来,无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不绝于耳。
高空抛物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乃至人身伤害事件,惊心动魄。民法典,是权利宣言,民法典的时代性,决定了立法与时俱进,对于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拿出撒手锏。
迄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作出“禁止性”规定。“这表明,禁止高空抛物,是法律底线;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只不过,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不容易认定。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但也使无辜者被“连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高空抛物或坠物事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让有关机关承担先行调查职责,有效避免或减少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有助于查清真正的责任人。同时,又规定了事后追偿制度,有助于弥补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不正当性,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可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既保留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又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陈晶莹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追偿权让“高空抛物”不必大家一起背锅,即便不幸暂时“背了锅”,最终还是有可能得到法定补偿。
面对高空抛物,较之10年前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无疑更先进。这实在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查明实际抛掷人并非不可能。新的制度设计,折射出当下以及未来社会治理呈现的新图景——互联网时代,技术支撑起的安全与秩序。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解决“不确定尴尬”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也是一种财产。互联网时代,催生出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其中,信息财产权几乎关系所有人。
如果生病了,在北京看了病,到上海再看看,如果利用大数据流通,在北京就医的各项数据,上海的医生就可以马上看到,不必患者从头到尾再查一遍。无论是节约患者支出,还是提高诊治效率,大数据的好处显而易见。
这样的便利,需要确立一个前提,解决法律上的“不确定尴尬”:个人信息的大数据利用,法律是否允许共享,以及如何共享?
伴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进程,人、物和组织运营日益数据化,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成为社会有效运营的重要支撑。如何在个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数据为经济活动、社会治理服务,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话题。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可以说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决定》所确定的规则被吸收到2013年后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另外,也有一些行业性立法,比如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政府等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或不得泄露义务,也构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这些立法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定位和保护方式,存在不足。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过于依赖事前控制。
“事实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就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是保护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而是在使用过程中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邵志清说,立法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信息的利用。对此,民法典总则草案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可以依法利用、流通;保护不是控制,而是不受侵犯。
今后,有了民法典总则的开宗明义,无疑有利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有助于个人信息正当合法的使用,解决大数据应用在法律上的“不确定尴尬”。
“建立我国个人信息分类规范体系,明确个人信息正当合法使用的规则,建立事前和事后的隐私风险防控体系,更有利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让个人信息保护更合理、更有序。”邵志清说。
事实上,互联网原本就是科技创新的产物,立法要做的,是在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隐私保护允许范围内充分挖掘大数据应用优势,从而推动大数据技术发展。毕竟,未来已来——无论是“权利宣言”开启的法治新时代,还是互联网技术开启的生活新图景。
首席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