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十分重要。中央主动从国家层面进行有关立法,是基于当前香港情况的必然选择,也是权力和责任所在,天经地义,理所当然,正当性和合法性无可置疑。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关乎国家核心利益。世界上任何一国,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是国家立法权。香港基本法起草时,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第23条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
基本法第23条是在“一国两制”下作出的一项特殊安排,它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特区政府虽为此不断作出努力,但在反对派百般阻挠下,有关立法至今无法完成,使香港成为世所罕见的在国家安全上“不设防”地区。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2019年发生“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激进分离势力在外国和“台独”势力支持下,公然叫嚣“香港独立”等口号,煽动无底线的“揽炒”,实施触目惊心甚至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犯罪,乞求并勾连外国和“台独”势力赤裸裸地干预香港事务。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坐视不理、放任不管。少数政治激进分子完全低估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大局稳定、维护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决心和意志,企图“揽炒”香港,绑架750万港人利益,执意把香港逼往绝路,对此中央绝不会听之任之。
香港自回归之日起就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对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负有最大责任,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负有最大责任。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面临严峻局势且无法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作出有关决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有充分的宪法法律依据,也是中央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无可置疑。
有关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针对的是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广大市民依法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等自由不受干预,日常生活不会受到影响,财产安全继续得到切实保障。
事实表明,国家安全漏洞大开,全社会都会付出惨痛代价。全国人大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爱。
共享国家安全的红利,共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坚信,在国家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香港必将发展得越来越好,“一国两制”的未来精彩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