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纸格式条款,春节前健身受伤的市民宋小姐,至今还没有从商家那得到满意处理。记者了解到,面对健身中存在的风险,经营健身业务的商家往往会以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律师则认为,有关“免责协议”实则无效。
图说:大上海时代广场内的Flow Cycle 罗水元 摄
消费者:Flow Cycle应为骨折担责
今年1月19日,凭着网购“Trial Class双人体验课程”,宋小姐与闺蜜一起前往淮海中路大上海时代广场上的Flow Cycle体验。
该产品介绍称,Flow Cycle是“上海当下热门健身课程品牌”,“每段体验旅程都拥有专属音乐播放表,由国际教练亲手选配定制”。其中的45分钟室内单车课程,“是强化身体与精神的训练圣地。”
宋小姐对此次健身体验课满怀憧憬。她与闺蜜选择了45分钟室内单车课程。但意外的是,训练至35分钟左右时,她右脚卡在了自行车踏板上。疼痛中,她当天去医院急诊后,又于1月27日进一步做了CT,被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骨折”。
图说:宋小姐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骨折” 受访者供图
“我骑单车,全程都是根据Flow Cycle教练指导进行的,Flow Cycle应该承担责任。”宋小姐右脚绑上石膏后,医生开出了休至3月27日的病假单,随后,宋小姐要求Flow Cycle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元。Flow Cycle一方则表示只能给予3000元“关怀费”。因双方意见不一,这笔费用尚未实际支付。
Flow Cycle:健身前已签“免责协议”
Flow Cycle一方有关工作人员郜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的理由是,宋女士健身体验出现意外后,Flow Cycle现场工作人员马上采取了应急措施;由于诊断骨折时间在健身体验七天后,暂不能完全认为骨折就是健身体验所致。
尤为重要的是,宋小姐1月19日在店内健身体验前,Flow Cycle已告知了健身风险,并与宋小姐签署了《风险告知和豁免责任书》。该《风险告知和豁免责任书》明确,“我(消费者,记者注)了解无论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参与课程和使用器材的条件”,消费者同意承担健身体验中遭受和加重的所有伤害。
图说:《风险告知和豁免确认书》 受访者供图
律师:“免责协议”无效
这样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无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赵星海认为,有关“风险告知书”中约定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有关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作为经营者,即使提供了“免责协议”,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对其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