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罚款301万元,这样罚真的太重了吗?-LMLPHP

图说:庭审现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

2019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和亦公司涉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后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清洗剂擦洗掉原生产日期,再重新喷上日期的手段,对已临保或过保的库存积压食品进行篡改生产日期。至案发时已篡改6000多包各类熏肠、煎肠的生产日期,并销售了其中的54包煎肠,货值金额共计177081.56元。案发后,和亦公司对该批产品全部召回。

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以“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为由,对该公司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生产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松江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和亦公司表示,案发后,公司积极配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主动召回流向经销商处的涉案产品,无任何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超过货值17倍的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不当。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则辩称,其在综合考量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松江区政府辩称,其具有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且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且涉案产品货值高达177081.56元,多销往商超,潜在危害性较大。而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明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却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该公司案发后虽然召回了涉案产品,但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松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故闵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陈淋清 记者 鲁哲

03-15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