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姚彦静 张熠)今天下午,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近一年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3件典型案例。2020年,普陀区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22件76人,审查起诉19件41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0万余元,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图说: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普陀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今年初,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全市率先试点,整合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实、做细、做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
去年,普陀区检察院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案件总体数量增加显著。2020年该院受理该类型案件总体数量较2019年增长了166%,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强。
依托网络实施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从2020年该院办理的起诉案件中发现,互联网已逐渐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当前,随着网购方式、通讯软件、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便捷性的提升,不法分子更倾向于利用网络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实施犯罪,销售渠道也从淘宝平台等发展至微信朋友圈、微店、直播间等新型网络形式。还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寻找货源或在网络上购买制假原材料。
案件多呈共同犯罪形式。2020年该院受理的起诉案件中,共同犯罪人数占80.5%,这与该类案件作案所需专业性有关,尤其在制造环节,行为人很难单独实施完成。从查处情况看,多起案件均呈现产、供、销链条式犯罪模式,这种现象与产品本身为居民常见消费品的属性有关,对居民需求量大的产品,行为人更容易在分工明确的产业化制售模式下获取更高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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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廉价水灌装品牌桶身价翻5倍
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兄弟在普陀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租赁了三个房间经营桶装饮用水生意。为了提高销售利润,2019年3月弟弟想出了“将廉价水灌装进品牌饮用水桶再以高价销售”的歪门邪道。随后,兄弟俩先是去废品回收站以每个5-10元的价格收购品牌饮用水空桶,用自来水将桶清洗干净。接着去市场上批发3-4元每桶的廉价桶装饮用水,用漏斗将这些水灌进品牌饮用水桶中。最后用网上购买的标有“农夫山泉”或者“雀巢”字样的封口纸将桶口进行封装,用电吹风加热塑封固定。这样一桶看上去全新未拆封的品牌饮用水就制造完成了,售价可达18-20元,身价涨了4-5倍。
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饮用水灌装好后,兄弟便开始真假混卖。他们的客户中既有个人,也有公司,但给公司派送的一般都是正品饮用水,给个人派送的则是假冒品牌水。一旦有客户反映水有问题,例如桶上的二维码扫不出来,两人便会以二维码不清楚等理由搪塞。如果客户要退换,他们就会送正品桶装水过去替换。2020年8月19日,汪氏兄弟在制假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制作的假水和用来制作假水的机器。
经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8日,两人共计销售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水3000余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今年1月18日,普陀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提起公诉。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会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层层加价
被告人钱某某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2020年2月8日,钱某某从朋友处分两批购入了20余万只“三无”口罩,再以每只0.9元的价格让朋友张某帮忙卖掉,张某立即在朋友圈推送了售卖口罩的广告。陈某某看到后觉得有利可图,又当起了张某的下家,以每只1.29元的价格继续销售。之后,诸如此类又继续衍生出了陈某某的下家李某某,就这样层层加价,直到找到最终的买家。
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刘女士(化名)因单位复工需要找到李某某购买口罩,以每只2元的价格订购了10万只口罩,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李某某通过上家陈某某找到上上家张某某拿货。当晚7时,刘女士来到约定地点交易,李某某等人拿出几只所谓的“进口口罩”样品给刘女士查验,又将她带到了仓库里看货。出来后不久,几人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系伪劣产品。
2020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2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二手平台找货源倒卖假品牌打火机
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货源,开始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进行倒卖牟利。他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在两个购物平台中注册八家网店并租赁一个普通的商品房作为仓库,和妻子被告人苟某租住在里面。二人通过网上店铺真假混卖,其中刘某负责组织货源、销售商品等核心工作,而苟某则配合丈夫维护店铺经营,负责店铺客服、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刘某主要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进货,收到货后,他会将寄货单据全部扔掉。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假冒打火机进价基本在17元到26元不等的价格,但他最终以7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2020年上半年,报案人张先生(化名)通过网购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几只打火机准备作为礼品送人,收到货后发现商标和自己之前买的正品打火机不太一样,用起来手感也不对,于是便去专柜询问,确定网购的打火机为假货。之后张先生又在该平台上买了几个,发现还是假货。由于知道卖假货是违法行为,张先生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苟某,并当场查获2736只印有“之宝”字样的打火机及打火机内胆、包装壳套、棉芯、说明书等相关商品。经鉴定,这些待销售商品中有2408只“之宝”字样打火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苟某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