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记者 江跃中)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人欣慰。而消费市场上商品掺杂掺假、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依然存在,依然需要“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打击。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是上铁法院审理的一些涉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例。
图片来源:东方IC
高价销售假“灵芝”
肉灵芝,俗称“太岁”,有人认为,其有药用价值,可用于免疫力调整、癌症等疑难杂症的治疗,受到追捧。但近年来肉灵芝市场却良莠不济。近日,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销售假肉灵芝的刑事案件。
为牟取巨额利润,陈某从徐某某等人处以低价收购人工制造肉灵芝,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传包装为“野生”“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并对外销售。
图说:查获的涉案假肉灵芝。上铁法院供图
2020年6月14日,陈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万元的价款向被害人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上述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达58万元。经过专家鉴定,肉灵芝不可能人工养殖,该批肉灵芝确认为人工制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孜然粉中掺入大米粉
姚某银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先后组织王某凤、孙某银、陆某满、朱某宝等人,违反企业标准,在其生产的“X旺牌”孜然粉中大量掺入大米粉等杂物,并以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出售。与此同时,姚某江则分别委托姚某银为其生产掺有大米粉、姜黄粉、辣椒粉的白胡椒粉制品,委托王某山为其提供产品灌装、封装等服务,并以“X灵牌”白胡椒粉(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在此期间,王某山还为姚某江提供带有其厂名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允许姚某江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其厂名作为生产厂家。
自2016年4月至案发,掺杂、掺假的孜然粉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2018年4月至案发,涉案白胡椒粉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2020年8月5日,上述7人分别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银等7人在生产、销售调味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7人3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茅台”售价不到千元
2019年初,徐某通过不正当途径,以市场价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价格,购入一批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贴牌酒”。之后,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假冒注册商标的3箱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29箱174瓶52度五粮液卖给李某,其中茅台每瓶售价不到1000元,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后李某将购得的上述白酒提价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并将所得不法利润和徐某分成。
久而久之,徐某、李某认为这桩“生意”有利可图,便大胆地经营起来,从一两瓶到几十瓶,“生意”越做越大,二人赚得盆满钵满。最终,百利公司(化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5万余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上述假冒茅台和五粮液,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报警。经有关部门调查,这批酒均从徐某处流出,徐某和李某二人交易遂东窗事发。
上铁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商家销售假“灵芝”、在调味品中掺杂、掺假,为了自身利益将消费者的健康抛之脑后,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最后触犯刑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假冒的贴牌酒即使其内部的成分不足以致人身体损伤,但也不影响其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重视消费环境和谐有序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和商家需共同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和途径购买商品,对于不合理的低价商品或性状有异样的商品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商家要进一步强化对于自身产品的防伪技术支持,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维权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