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参与洽谈得知股权合作意向的上市公司员工刘某某,用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该股票非法获利。3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刘某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此案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出庭支持公诉。
图说:上市公司员工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获刑 市检三分院供图
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是市检三分院依据上海市《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提起公诉的首起内幕交易案。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9月13日,经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深圳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至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意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参与当日洽谈得知上述意向,并于之后调查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双方合作事项。本次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刘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控制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68万股,买入金额225.58万余元;卖出24.6万股,卖出金额209.64万余元。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后,刘某某卖出剩余股票,非法获利金额共计4.22万余元。
市检三分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考虑到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分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向被告人阐明刑事规定与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提前缴纳了罚金。庭审期间,通过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充分揭露内幕交易犯罪的严重危害,被告人当庭悔罪服判。
检察官点评: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上市公司内部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如果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则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
通过本案的办理,希望广大从业人员、投资者能够获得警示,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市场规则,敬畏法律,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