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许多小家庭一样,老李的女儿小李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许多幸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女婿刘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
为了女儿的小家庭,60多岁的李爷爷与老伴放弃自己安逸的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爷爷一并支付了。
直到2019年10月,小李与刘先生离婚,离婚后外孙女随小李生活。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他矛盾显现出来。
“娃娃出生后,他爸爸一直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李爷爷说,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来解决这一步,实在是有着一言难尽的苦衷。孩子的父亲一直没有担起当父亲的责任,不但不感激李爷爷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爷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应该的,这让李爷爷伤心至极。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爷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女儿前夫刘先生告上了法庭。
李爷爷认为:法律规定了,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小李、刘先生应当支付。
李爷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一是要求小李、刘先生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
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区法院更注重解“心结”。主审法官通过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经过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刘先生及小李自愿向李爷爷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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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