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袭警嫌疑袭警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 崇明警方供图
讯(记者 陈浩 通讯员 陈卫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自3月1日起施行。近日,崇明一女子因这一“新罪名”被刑事拘留。
3月12日16时20分许,长兴派出所民警李警官在执行整治道路交通违法任务时,发现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在红灯时,停在超过停车线3米远的位置,挡到了交叉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李警官提醒女子退回到停车线后,可女子充耳不闻,继续停在路口,摆弄自己的手机。
李警官随即带着特保队员上前,要求女子下车,并退到路边安全地带接受处理。谁知,该女子极不配合,骑车就想硬闯,见民警和特保队员抓着她的车把不放,直接张嘴咬向民警抓着她车把的手。
该女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本来该女子停车越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依法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即可,但她采取了暴力袭警的犯罪举动。目前该女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市民面对民警执法,应依法予以配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辩或在处罚后申请复议,严禁阻挠甚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