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张筱嫣)奉贤一小伙阿伟与姑娘小美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9年12月17日离婚。本以为两人就此分道扬镳,没成想半年后,两人竟收到一张传票,起诉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阿伟的爸妈,也就是小美的前公婆,诉请是要求小两口返还结婚时阿伟父母为其垫付的房子首付。

小夫妻离婚后,双双被父母起诉索要房子首付-LM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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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小伟的父母伟爸伟妈,被告小伟和小美,小美是阿伟的前妻。阿伟和小美经人介绍相知相恋,在2016年5月20日步入婚姻殿堂。而新成立的小家庭为了拥有一个安身之所,小两口经与双方父母协商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购房期间,伟爸、伟妈拿出多年积蓄共计96万交于阿伟去购房,小美母亲也出借给阿伟50万用于购房。

但好景不长,阿伟和小美渐生嫌隙。2019年12月1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小美个人继续归还,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承担。自此,两人便分道扬镳,断了联系。

直至2020年7月,伟爸、伟妈拿着一张阿伟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9日、借款金额为96万的借条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阿伟和小美共同归还这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开庭当天,老两口认为96万元有阿伟出具的借条,且用于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婚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两口应当共同归还96万借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阿伟同意伟爸、伟妈的诉请。

小美则认为老两口与阿伟之间没有真实借贷意思,因小美和阿伟离婚且约定婚房归小美所有,因此阿伟一方家庭希望通过诉讼获利。实际上,96万元是老两口对小两口的赠与,老两口在本次诉讼前从未提起96万元是借款。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借款,小美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与伟爸、伟妈形成借贷合意,鉴于阿伟及伟爸、伟妈的特殊关系,若是借款,应当让小美共同签名。在小美看来,借条是阿伟事后补写的,她提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阿伟及伟爸、伟妈均同意进行鉴定,但庭后,伟爸、伟妈联系法官确认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要求不再鉴定。第二次庭审中,阿伟也明确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2019年11月,小两口离婚前不久。

本案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伟爸、伟妈没有证据证明在将96万交付阿伟时,已经与阿伟和小美达成借贷合意,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事实上,伟爸伟妈从未告知阿伟和小美96万是借款,未进行事后催讨。涉案借条也是阿伟在与小美离婚前补写,小美不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且两人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提及本案的96万元债务。因此,难以认定小美知情,形成借贷合意。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上述第一点的事实,老两口支付款项时没有明确是借款,小美也对老两口所称借款事实不知情,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赠与,故老两口以96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伟及小美共同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阿伟事后补写借条,自愿承诺还款,是阿伟对自身债务的设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应及于小美,故伟爸、伟妈有向阿伟个人主张还款的权利。最后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阿伟归还伟爸、伟妈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04-1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