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和核污水储水罐 来源/新华社
4月13日,日本政府在当日内阁会议上,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含有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核污水。日本向海洋排放的核废水,日本方面声称是处理后的水,“严格遵守已建立的监管标准”。
这一决定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之所以会有如此强烈的反对,是因为日本的这一决定,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一国一地,而是会波及全世界和全人类。那么,一旦日本我行我素,核废水排入海洋后是否会对中国产生影响?之后海鲜还能食用吗?采访了海洋领域专家。
问题一:是否会波及中国?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上海海事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朱文武博士长期从事河口海岸环境演变、海洋数值模型及水体污染物迁移扩散等方面的研究。对此,他告诉记者,太平洋存在相对稳定的环流,一旦日本向大海排放核废水,放射性核素会顺着洋流污染整个太平洋,且季节因素对环流影响并不大。中国是太平洋沿岸国家,我国的东海、南海也是其边缘海。“如果日本排放,核废水终将对中国海域产生影响。”他表示,“核废水经过环流到达东海,预计需要两三年的时间。不过,核废水并不会影响我国内河。”
问题二:海鲜还能吃吗?
一位远洋渔业专家向记者透露,太平洋海域和其他大洋差不多,主要的经济鱼类包括金枪鱼、鱿鱼、沙丁鱼等,种类繁多。而被倾倒入海的核废水将直接影响到鱼类、贝类等海洋生物的生长与繁殖。2018年,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周围20公里内检测发现,每公斤的小鳍红娘鱼含358有贝克勒尔的铯,放射性最高浓度竟达到每千克样本1880贝克勒尔,超标18倍。要知道,鱼类是海洋生物的主体,在它们进行跨洋流动时,常常会把自己身上的放射性物质带到另一片干净的海域,并快速让该海域遭到污染,形成严重的恶性循环。
朱文武打比方说,核废水就像潘多拉魔盒。放射性核素一旦投入海洋,就会被海洋生物所吸收。在生态系统中,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核素会产生富集作用,即在其生命周期中不断吸收核素。长此以往,这些海洋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就会比海水里的浓度要高。而人类处于食物链顶端,最终也将影响到人体健康。“从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故以后,中国一直密切监测沿海地区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超标的迹象。”他说,“放射性核素不像其他常见的海洋污染物,它是一种同位素,属于原子层面,不可能像分子一样简单过滤,处理也需要非常专业的设备,因此渔业对此是‘防无可防’的。”他建议,相关检测部门今后要加强对我国近海海水及海产品放射性核素含量的监测监管。
据了解,我国是水产品自给率比较高的国家,2020年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占总进口量的比例非常小,我国对水产品进口也有严格的质量把控。
问题三:海水自净能起效果吗?
另一位海洋环境领域专家介绍,人类目前仍然缺乏对进入海洋的人工放射性污染物质予以有效处置的技术,只能通过放射性物质自身衰减和海洋水体的稀释扩散来降低污染浓度。而核废水排放对海洋环境影响究竟有多深,与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总量,以及特定放射性核素与海洋环境关键要素相互作用等因素息息相关。
朱文武表示,放射性污染物和其他传统污染物不同,一定含量的其他传统污染物通过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可以消除,但是放射性核素有自己的半衰期,即放射性强度达到原值一半所需要的时间。举例来说,放射性核素在经历5个半衰期后,放射性强度降为初始值的1/32。“日本福岛的核废水虽然经过了一定的处理,但是其中的‘氚’同位素并不会消失,已经成为部分水分子中的氢,而氚的半衰期约12年。”
据了解,除了氚之外,某些储水罐中还检测出了铯137、钴60、锶90等放射性核素。这些放射性核素很容易进入海洋沉积物,也很容易被海洋生物吸收。
问题四:核污水排放有无法律约束?
全球有大量声音反对把核废水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去,日本政府仍批准将初步处理的污水排入太平洋的计划,那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此进行约束?“日本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教授郭冉表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保证其海洋活动不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
郭冉认为,从日本现在的决定来看,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存在环境污染的风险,日本就有义务“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并且公布核废水排放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另外,日方应提前将核废水排放计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知所有潜在受到影响的国家以及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也未履行相关通知义务,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他说。
在郭冉看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应立即行动起来,当务之急是通过各种途径阻止日本把核废水排入海洋;此外,应当敦促国际原子能机构履行职责,对日本排放核废水计划进行评估、监测,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中国和潜在受影响国家要随时监测日本排放活动,全面评估核废水的影响范围及其损害后果。”
如果事态无可挽回,利益受损国家能否主张向日本索赔?郭冉表示,不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抑或是《核安全公约》,实际上都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条款。而且,“日本加入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目前来看如果民间索赔可能需要通过日本法院提起核损害赔偿之诉,如此一来会大大加大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