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王英鸽)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深受大众喜爱。然而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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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下称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图说:庭审现场。曹赟娴 摄
两家老字号因“南翔”商标起纠纷
两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是第772405号“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南翔馒头公司获得该商标授权使用许可。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2019年,两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润泽小笼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门店,向某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在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因此两原告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南翔食品公司是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图说:庭审现场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因此在《商标法》给予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同时,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两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2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涉老字号案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