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邱坤 记者 袁玮)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虹口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侵犯金融类教材著作权案入选。本案也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督办的重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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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经营的“金造社”微店对外销售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的培训视频、讲义等作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销售的盗版课程与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内容比对同一。经司法审计,涉案实际销售价格为23万余元。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认为,该案涉及职务作品的认定及权利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权利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等多个复杂问题,办案中检察官清晰梳理各个环节各类证据,严谨论证司法鉴定等问题,以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点一:对权利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证明力认定。本案由被害单位金程公司自行发现而报案至公安机关并已提供一些前期证据。然而同一性鉴定对于案件的罪与非罪是非常关键的证据,由权利人提供确实会存在证明力减弱的情况。检察官发现视频同一性鉴定由权利人提供后,遂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迅速与公证机关联系,调取公证处的U盘,经重新鉴定,U盘内视频与被害单位的正版视频具有同一性。
关键点二:明确权利来源,确保被害单位权利无瑕疵。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对侵权产品享有相关权利是整个案件成立的基础。如果权利人是知识产权的唯一权利人,则仅需要证明权利人对此享有权利即可,但在著作权案件中作者的权利与单位的权利需要厘清。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虽然金程公司作为权利方,但由于授课视频是由老师授课讲解而形成,授课老师对视频也具有著作权。案卷中没有授课老师与金程公司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相关约定。因此,检察官向金程公司调取其公司相关协议,明确了金程公司系视频课程、讲义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其并未授权被告人陈某某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这一事实。
关键点三:明确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对犯罪数额的审计以被告人陈某某的全部微店交易记录来计算。但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网盘内除了有对金程公司的侵权视频,还有陈某某从网上其他渠道买来的非侵权视频。如何确定陈某某微店销售记录全部为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成为检察官审查关注的重点。通过陈某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对其讯问,陈某某的销售模式为,购买者点击任何一个微店链接,则其将全部网盘内的内容整体分享给购买者。也就是说,其销售的商品中都包含金程公司的侵权视频。
综合考量后,虹口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杨浦法院认定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及权利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在提起公诉后,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最终案件的处理,不仅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为权利人实现了维权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