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曹艳梅 梁聪聪 记者 袁玮)小吴和小王原本是好闺蜜,两人在经营一家早教培训中心失败后发生经济纠纷,一方认为自己是借钱给好友,而一方则咬定是投资。争执不下的两人最终为钱决裂,对簿公堂。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定两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并判决小吴归还借款本息共计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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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小吴发现在教育培训这块可以发掘新的商机,两人于2018年12月签署《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小吴按月固定还本金和分红给小王。随后小王将协议里约定的152万元分次转给小吴。然而这份协议中并未涉及收益和亏损的相关约定。
从2019年4月起早教培训中心经营状态逐渐恶化,7月后小吴便停止向小王支付本金和分红。小王向小吴催讨本息,多番协商无果后,小王将小吴告上法庭,曾经的好闺蜜也就此决裂。
法庭上,小吴辩称和小王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两人当初约定好一起经营早教培训中心,签订了多份投资协议,约定每月归还本金和投资分红。目前早教培训中心的经营情况走了下坡路,亏损严重。投资有风险,小王既然入股便要承担,因此自己不需归还投资款,甚至保留向小王追讨已支付投资款和分红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但内容约定的是小吴每月向小王固定还本付息,而无风险承担的约定,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而非投资法律关系;从实际履行看,小王向小吴支付了协议约定金额,小吴按约定固定归还本息,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履行特点。小吴虽称与小王合资开办早教中心,但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或代持股等与投资关系相符的其他约定。综上,本案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名称为投资、合作、合伙、股权转让、委托理财等等的协议较为常见,甚至因朋友、熟人关系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发生资金转移,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争协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行为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如何分辨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首先看收益,约定了固定还本付息的保本条款则往往认定为借贷关系。其次看资金,如是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出资,出资后成为出资对象的财产,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而借贷关系中,资金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第三看履行,投资关系要求履行法定出资或入伙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而借贷关系只需要出借人将约定的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根据约定按期固定归还借款本息。第四调利率,在确认协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后,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或分红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