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邦本,法系根基。昨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人的思索、汗水和梦想。来自法学界的专家,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就这部新出炉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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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以房养老” 破解“高空抛物”
“民法典的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的夙愿。它的起草并通过,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了新台阶。”上海财经大学民法学专家朱晓喆教授表示,它既是我国民事立法历史的传承,也是改革开放成果的固化和制度化。民法典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将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比如,居住权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它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社会需求。在近亲属间涉及房产争议时,它能将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分离。它对养老产业也很有意义,老年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等,但仍保留居住权,让“以房养老”的难题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老百姓关心的“头顶上的安全”问题,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草案经过审议后,更是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如果能查到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调查后仍无法确定的,才由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但仍保留了追偿权利。
“中国人在特殊时刻,有了民法典,将给我国带来重大改变,标志着中国终于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朱晓喆表示。
顺应群众需求 展现法治进步
“我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在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看来,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意义非凡”,“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制度进步、发展的呈现,民法典首先展现的,是我们在法治上的进步。”
陈晶莹把民法典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她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因为近年来科技颠覆性的发展和应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对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诉求也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更希望通过民法典,依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很好地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新要求。”
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民法典同样意义重大。“民法典是多年来民事立法实践和相应司法实践的总结,是民事制度的系统集成。制度的集成某种程度上就是治理现代化重要的一环,非常有利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为我国的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保护个人信息 提供有力“武器”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对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条款非常赞同,认为这将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有力法律武器”。
吕红兵讲了一个刚刚发生的案例来说明: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5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已关注到王越池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一事,并正式介入调查。当日凌晨,中信银行道歉,称已将涉事支行行长撤职。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法律界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案例。”
吕红兵介绍,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中,以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吕红兵表示,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受侵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英烈名誉 禁止窥探“三密”
“作为一部关系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社会活动的法律百科全书,民法典在保护民事权利的横向维度上,从人身权、财产权到被侵权的法律责任全部囊括;从纵向维度看,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延伸到胎儿与死者,充满了人性的光辉。”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介绍,在今年最高检的报告中,提及为维护方志敏、雷锋等英烈的名誉权,分别提起了公益诉讼48起,最高院的报告也明确已经审结22起。
黄绮认为,民法典中突出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入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是领先于世界的创举。人格权编特别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列一章,将隐私的内涵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三密”内容,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以列举的方式,把擅入、窥视、拍摄、收集处理他人的“三密”行为都界定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这在司法实践中将会有很强的实操性。
“民法典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将家庭关系从婚姻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家庭关系’分编,这是一大进步。”黄绮说,“夫妻关系”章节中,对夫妻共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对大额债务,债权人要求非借款的配偶方共同承担时,应当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当程度上能让非借款的配偶一方,不用再为另一方用于赌博吸毒等的借款“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