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前妻以儿子名义诉请前夫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万元抚养费,在前夫同意支付的情况下,法院却并未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将抚养费标准调整至每月2000元。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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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李先生曾是夫妻。2012年8月,二人生育一子。2016年,在孩子4周岁生日当天,二人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需每月支付张女士生活费1.5万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除此之外,协议中还约定,孩子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均由男方承担。若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继续求学的,男方继续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抚养费用。双方共同确认男方个人在婚前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该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属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及负责。
2020年1月,张女士称,与前夫离婚后,前夫李先生便从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遂以儿子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补付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协议确定的金额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辩称,前妻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请。但因为最近经济形势不太好,希望在付款时间上能有所宽限。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经查询相关联案件,被告李先生自2017年至今共有民间借贷、信用卡纠纷等相关案件十八件,且被上海市杨浦区、浦东新区等多家法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房产,并将李先生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要求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实际收入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状况综合确定。张女士与被告离婚协议中,不仅就子女抚养作了约定,还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做了详细约定,均由被告个人负担。双方离婚后,被告便产生了大量的债务,故两人对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存款的处理有逃避债务嫌疑,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约定的孩子每月1.5万元生活费数额巨大,不符合孩子实际生活、学习的需求。根据原告父母的实际收入,及原告需求,并结合上海本地的生活水平状况,法院对协议中每月1.5万元的生活费不予认可,酌情调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自2016年8月起,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