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讯 (通讯员 王佳玮 记者 袁玮)一场车祸过后,物流公司损失了20余万元的货物,原本还庆幸购买了运输保险,不料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绝,这才发现投错保。物流公司本应购买物流责任险,却阴差阳错买了货物运输险,那么保险公司有缔约过失责任吗?是否应承担赔偿?虹口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物流公司自行承担40%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近期,该案入选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IC图
2016年3月,货主小刘委托某物流公司将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电动车从上海运送至杭州,小刘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物流公司也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以防万一运输中出现运输责任需要赔偿时能够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很不幸的是,运输车辆在途中真的发生了事故,导致车上电动车全部损毁。小刘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赔偿小刘的损失后,获得了保险代位追偿权,转头又向导致本次货物受损的直接运输方某物流公司索要赔偿。物流公司庆幸已购买保险,也爽快地赔偿了A保险公司的损失。然而,当物流公司向B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物流公司在B保险公司购买的是货物运输险,依照该保险的性质,损失应当直接赔偿给货主,而不是物流公司,鉴于货主小刘的损失实际上已经得到了赔偿,故公司已经没有赔偿的必要。物流公司则认为该保险系保险公司推荐购买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保险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物流公司损失。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B保险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果构成过失责任如何赔偿。物流公司在B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本意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货损,原本应由其赔付货主损失的责任可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本案中,物流公司投保的货物运输险专属于货主,物流公司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享有货主的所有人利益,故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自始不具有保险利益,与其利益匹配的应为物流责任险。简单来说就是买错了保险,物流公司本应购买物流责任险。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向投保人推介保险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和说明。结合物流货物保险单有关免于追偿条款的约定,法院有理由确信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在于转移责任风险,而并非纯为第三人即货主利益投保。如今物流公司在向货主赔偿完毕后,因欠缺保险利益而无法得到赔偿,其损失的发生与保险公司未尽告知和说明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而物流公司在缔约时未审慎合理了解保险产品、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自行承担40%的损失,B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