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近日,本市宝山区法院在居委会参与下,审结了两起民事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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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66岁的张老太多年来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41岁的儿子也因身体原因,多次脑梗,平时住在养老院中。
由于张老太的丈夫已故,且家中没有其他近亲,所以平日里张老太的生活主要由其配偶的弟弟蔡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在照顾。由于经济压力,蔡先生最近想要把张老太所住房屋出售以大换小,差价用于照顾张老太生活以及医疗等花费,但是该房屋是张老太一家三口所有。由于张老太的丈夫已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是张老太母子。蔡先生于是以张老太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其侄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张老太所住房屋。
宝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张老太儿子的身体状况,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将张老太儿子所在地的居委会列为其法定代理人。最终经过法院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系争房屋归原告张老太母子二人所有,两人各占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
在另一起案件中, 86岁的夏老太因为身体原因长期在医院治疗,近几年开始出现神志不清等症状,日常生活依靠护工照看。去年,夏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夏老太再无其他亲属及监护人。其所在居委会鉴于夏老太的现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宣告夏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所在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经宝山法院审理查明,夏老太确为该居委会居民。经鉴定,夏老太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居委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居委会的请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不管是第一起案件中为了保障张老太儿子的合法权益将居委会列为其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其房屋份额等权益,还是第二起案件中居委会主动作为请求对辖区内孤老的监护,都说明了居(村)委会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