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驶员的生命安全,今年6月1日起, “一盔一带”(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安全守护行动在全国范围开展。半个月过去了,仍有不少人不戴头盔。今天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交通肇事罪不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专有名词,不戴头盔真的很危险。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酿成的悲剧不少,最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不少。不管是出于自我保护,还是养成文明出行的习惯,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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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半百的陈军是个文盲,加上有过盗窃前科,从外地来沪后就一直四处打零工,几年前认识了年轻的小周,一来二去两人熟络了,平时小周揽些敲墙打洞的活,来不及干时也会叫上陈军一起挣点小钱。2019年4月10日,小周又接了个小单子,叫陈军跟他一起去闵行干活。
当天一早, 6点不到陈军就从宝山家里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出发了,先去附近小周家汇合。小周把榔头之类的工具装袋后绑在了自己电动车的后座上,还给了陈军一大摞白色编织袋,陈军简单叠好后就将编织袋绑在了自己车后座上,差不多到他腋窝高了,两边还宽出车身不少。因为不识字也不认路,陈军跟着小周朝闵行方向行进。大约6点半左右,两人到了本市高平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上。这天阴天,视野良好,路上也很干燥,因为急着去赶工,他们开得都很快。在陈军前方不远处,有个跟他年龄相仿的妇女沈芸也开着电动车同向而行,一旁同方向的机动车道上还有辆公交车,司机胡师傅正悠然地驾车跟在他俩后方。三人原本相安无事,到高平路近灵石路北约15米处时,陈军从沈芸左侧超车,其后座所载货物右侧与沈芸的车及其肢体发生碰撞,致沈芸及其车辆向左倒地,倒地后的沈芸与胡师傅驾驶的公交车右前轮挡泥板前端、邻近饰板及右前轮外侧胎壁发生碰擦并遭公交车右后轮碾压。
原本一门心思开车的胡师傅压根儿没注意到沈芸,在感觉车身右后轮碾压到某物后,他立即下车查看,并马上拨打110和120,在原地等待救援。可惜的是,头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沈芸在救援人员到达时已经撒手人寰。
4月15日,当民警将陈军捉拿归案时,他车辆尾部的挡泥板、车辆牌号及后备箱都被他拆除了,车辆原有的外貌也都改变了。
经鉴定,沈芸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陈军的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案发时他的车速大约29.5公里/小时,且其电动自行车装载的物品左侧和右侧分别超出车把23.6厘米和32.5厘米,已违反了载物规定(超宽)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同时,他在超越前车时妨害了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发生事故后,他还有逃逸行为。沈芸当时的车速约27.4公里/小时,属超速也违法。胡师傅当时的车速约23公里/小时,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经交警认定:陈军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陈军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沈芸与胡师傅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到案后,陈军供述不诚,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视频监控下记录下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经过。在撞到沈芸的那一瞬间,陈军还回头看了一眼,随即驾车逃逸。
2019年7月,静安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军提起公诉,同年8月底,静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载物规定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本案中,陈军的电动自行车装载的物品左侧和右侧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属于超宽。他在行车过程中不仅超速,且在超车时,过宽的物品撞到被害人,被害人头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致使悲剧发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陈军因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他的逃逸行为则直接将他的法定刑又上升了一档。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则再加一档。
交通肇事罪并不只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专有名词,非机动车驾驶员只要有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特征,他们同样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疏忽大意酿成悲剧,已经令各方惋惜,但陈军的逃逸行为也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更重的代价。若不幸发生事故,务必立马报警,申请救援。若为逃避处罚而逃之夭夭,到头来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