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论坛主题大会七丨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 也需要稳定的金融司法环境-LMLPHP

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金融中心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在今天下午陆家嘴论坛主题大会七上,与会嘉宾围绕着“金融司法环境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题进行了讨论。

“上海自贸区是撬动上海改革开放和整个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支点。”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建议,应当整合上海自贸区新的金融创新条例,并使其成为恒定的法律。

周汉民表示,在上海自贸区正式运行11个月后,2014年8月1日,上海自贸区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在关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部分,自贸区条例将五大创新内容全部纳入。“五大创新全部纳入自贸区条例的范畴之中,这是难能可贵的。”不过,周汉民在发言中指出,仅仅有上述五大创新内容,还不够。

“应当整合上海自贸区新的金融创新条例,并使其成为恒定的法律。”周汉民指出,“一行三会”已提出的上海自贸区新金融条例51条、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40条,但这些到今天依然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制。

对此,周汉民建议,类似上海自贸区新金融条例51条、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40条等重要的规定应当成为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的修正案,“不需要重新立法,更不应该另立一部法,而应该成为原法的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言中提出,金融审判对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需把握好正反两面。

一方面对于新型金融交易模式应给予较大的司法宽容度,对新型金融产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另外一方面应依法否定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的“制度套利”行为。

金融审判要揭示金融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刘贵祥指出,金融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交易结构往往较为复杂。当事人采取的多层圈套、循环交易等方式都会增加查明事实、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的难度。对此,法院要用“穿透式思维”识别交易主体真实意图,从而理清纷繁复杂的金融现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金融纠纷解决是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功能,同时是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指标。刘贵祥建议,要进一步积极推进构建高效的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在金融司法案件审判中要平衡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益,并强化与金融监管的有机衔接,促进形成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上海市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表示,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不仅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也需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金融司法环境。

06-19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