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推崇“全民运动、健康生活”理念的当下,健身房越来越火热。但是,一些健身房在选址考量以及管理上有所欠缺,不免产生扰民之事。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综合考量噪音扰民以及小微企业经营不易的情况,判决某24小时营业健身房在夜间时段停止营业。
2018年5月,家住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居民袁女士发现,自家房屋楼下开了一家24小时营业的自助管理式健身房。健身房24小时不间断运行,空调室外机也紧邻袁女士的房屋外窗,空调噪音以及健身器械使用所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袁女士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半年后,袁女士因睡眠障碍就医,并向上海电视台投诉了这家健身房。上海电视台某新闻栏目对该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中,居民及居委会负责人均反映,健身房的空调外机和各种健身器械产生了噪音扰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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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经上海市宝山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袁女士与健身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健身房将空调外机移机,且对营业过程的其他影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沟通。
之后,健身房依约将空调外机移位。但是健身房在使用过程中,尤其是晚上所产生的噪音,依旧让袁女士烦心不已。
2019年7月,袁女士将健身房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健身房停止营业,并搬离目前所在的小区房屋,健身房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被告健身房辩称,健身房产生的声音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不存在噪声扰民情形。原告曾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应原告要求做出了整改:如配置垫子、隔音板;空调移机;楼梯铺设地毯;调整清洁阿姨的工作时间至中午等。原告袁女士所在的楼房紧邻小区主干道,也与小区之外的道路接近,噪声有多个来源,原告的睡眠问题与被告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查明噪音情况,承办法官委托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被告健身房营业时袁女士所在房屋内的分贝值进行检测。检测分为昼间与夜间两个时段,昼间时段选择了哑铃、高位下拉、瑜伽室跳操等进行检测,夜间时段增加了推胸机进行检测。检测由袁女士安排人员使用健身器械,由法院现场监督前述行为未超出正常使用状态。
经检测发现,夜间时段袁女士房屋测得的分贝值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A类与B类标准。
《测试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健身房表示其作出了整改,每天22:00后停止使用部分健身设施。
审理中,法院要求被告健身房提供夜间健身房内的监控视频光盘,以查明健身房夜间器械使用情况,但被告未予以提交。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中使用楼梯及部分健身器材时,原告家中夜间分贝值超标,被告理应采取措施,解决噪声问题。现被告表示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上述措施不足以解决原告家中夜间的噪声问题,因为健身房内产生的声音大小取决于健身房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因人而异,无法完全预判。此次审理中的检测未大规模使用器械,且在本院监督下进行,使用器械的行为人均较为克制,力度适中,但仍出现了分贝值超标的情形,而健身房无法避免更大力度使用器械、非正常使用器械、大规模使用器械、人员群聚等产生更大噪声的情况。另外,被告未予以提交夜间健身房内的监控视频光盘,应推定该证据对其不利,不排除健身房夜间已经出现产生更大噪声的情况。
法院还认为,从媒体报道以及此前的调解来看,被告健身房经营中产生的噪声问题由来已久,且一直未予彻底解决,种种情况反映出被告并无解决噪声问题的诚意,不排除被告健身房在判决后又改用其他健身器械的可能。
但考虑到被告属于小微企业经营不易,且检测中未发现昼间分贝值超标,法院认为可以允许被告白天继续营业,但被告在摆放健身器械时应尽量选择产生声音较小的器械,对产生声音较大的器械加强管理,以避免出现噪声超标的情况。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健身房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停止营业,并酌情赔偿原告袁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袁女士特地送来一幅锦旗,感谢法院的判决终于还了她一个安静的夜间休息环境。而被告也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义务。
此外,在实地考察健身房时,法院注意到健身房系密闭空间,虽然健身房沿街墙面设置了大面积的玻璃窗,但从健身房外无法看到健身房1楼卫生间及2楼情况,特别是1楼卫生间,无法安装监控,更是视觉盲区,健身房无人管理,存在治安消防隐患,法院在判决中特地提醒被告健身房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