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案件证人在接受公检法机关询问时都会听到的一句话,这句话并非只是口头警告。前不久,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情节曲折的醉驾案,被告人巫某醉酒驾车后企图逃避处罚,找来朋友“顶包”,还收买了两名目击证人为他作伪证。最终,法院以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巫某“顶包”、作伪证的相关人员也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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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17日的晚上。临近春节,巫某前往朋友李某经营的工作室参加聚会,将车停在附近小区。聚会持续到次日凌晨时分才散场,巫某席间喝了不少酒,便通过手机软件叫来代驾。代驾司机周某接手车辆后,难以点火发动,只好向巫某求助。但周某万万没想到,醉醺醺的巫某将车启动后,直接关上车门将车开走。周某追到小区门口时,碰巧巫某的车辆因未支付停车费被保安袁某拦下。袁某和周某轮番上前劝阻,巫某却执意不肯下车,反而强行闯关离开。保安袁某追赶不上,随即报警。
巫某驾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就将车停在路边睡着了。附近执勤的民警发现这部可疑车辆,上前查看,只见驾驶座上的巫某醉得不省人事,无法正常对话。不久后,代驾周某闻讯赶来,当场向民警说明了事情经过。经检测,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巫某到案后,以酒后失忆为由,作了猜测性酒后驾车的供述。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巫某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警方还分别询问了代驾司机周某、小区保安袁某,二人均指认巫某酒后驾车并逃费闯关的事实。
一场醉酒闹剧本该到此收场,但故事却发生了“反转”。在巫某取保受审期间,他的朋友李某告诉警方,当晚开车的人是自己而非巫某。李某称,当晚是他开车送巫某回家,中途巫某说会有朋友来接,李某就将车停靠在路边,乘坐出租车离开。曾目睹巫某醉驾的保安袁某和代驾司机周某也双双翻供,声称当晚开车的人并非巫某。
原来,巫某酒醒后不甘接受处罚,便找到当晚一起聚会的朋友李某,让其出面“顶包”。巫某把事情说得轻描淡写:“你帮我顶一下,不会有什么后果的,这件事很快就会过去。”李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不在意背上醉驾的不良记录。出于朋友义气,他答应替巫某“顶包”。不仅如此,李某还帮着巫某一起游说目击证人之一——小区保安袁某。李某本就在袁某工作的小区租借房子,故而两人相熟。面对李某的说情,袁某想得很简单:“他叫我帮帮忙,我也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当民警再次询问情况时,袁某改口说车是李某开的。事后,巫某多次托李某给袁某送去香烟、现金以表“谢意”。
除了给小区保安送礼,巫某还苦心经营,一步一步地“攻陷”代驾司机周某。据周某回忆,案发后巫某主动和他加为微信好友,时不时来找他聊天、吃饭。甚至在周某生病住院期间,巫某还特意前去看望。一来二去的,两人就成了朋友。当巫某向周某提出帮忙改口供的请求时,周某爽快地答应了。同样的,巫某也给周某送了不少“谢礼”。
然而,巫某等人的伎俩没能逃过检察机关的“火眼金睛”。针对重要客观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证人变供的情况下,长宁区检察院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引导公安机关对客观证据进行补充收集。在查明巫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的同时,该院深挖案件中涉嫌包庇、伪证等犯罪线索,依法将李某、周某、袁某三名同案关系证人追诉到案。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巫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巫某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李某明知巫某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并在巫某教唆下收买证人袁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同样应当数罪并罚。而代驾司机周某、保安袁某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该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长宁区法院以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今年4月27日,法院以李某犯包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伪证罪分别判处代驾周某、保安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提醒,提供正确客观的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故意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在面对公检法机关执法办案时,每一位证人都应该积极配合、如实作证,切莫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隐瞒事实、隐匿罪证。讲义气、图好处是一回事,但违法犯罪的忙千万不能帮,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通讯员 简宁 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