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今天(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释放了何种信号?发生了哪些变化?一起来看以下重要消息。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这部法律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一国两制”事业前无古人、事无先例,注定了在推进的过程中会充满挑战,需要不断地解决新问题。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已经就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作了5次解释、4次决定。但是相比之下,这一次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法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最为重大的举措。而这部法律本身就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香港被英国管制长达150多年,真正出现繁荣局面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给人的启示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香港紧紧地依托内地、连接世界,不断地巩固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并且以自己的独特地位和优势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和国家、内地的良性互动,这对香港的繁荣稳定至关重要。如果任由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兴风作浪,甚至把香港变成对内地进行渗透、颠覆活动的基地,这对香港来说绝对“是祸不是福”,不仅会毁掉“一国两制”,也会毁掉香港的繁荣稳定,毁掉香港居民的福祉。这部法律就是要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他们高悬利剑,对干预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形成震慑,充分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自由,也包括充分保障在香港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它将发挥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的作用。
一部法律就可安香港!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一周前,我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意见的时候,无论是工商巨贾、专业精英,还是学校校长、的士司机,他们都对去年6月香港“修例风波”之后出现的乱象、惨状痛心疾首,甚至到现在还心有余悸。他们说香港现在一些人想移民,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害怕“黑暴”,是因为看不到出路。一位立法会议员跟我说,他的好朋友前不久在申办新加坡移民手续,本来已经办下来了。但当他听说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这样一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时候,当着他的面把原来的那些表格撕掉了,很激动地说了一句“香港有救了”。在座谈会上,我听到许许多多的香港朋友都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
香港国安法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可以说它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香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的现象,有些甚至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要往“一国”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至于你刚才说到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驻港国安公署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管辖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我们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信心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刚才回答塔斯社记者提问时,我已经讲了对所谓制裁的态度,美国一些人的手伸得确实太长了,如果他们这种霸凌主义的习性发作,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国内乱的还不够,如果他们不在乎所谓制裁造成的自损可能大于他损,如果他们想借机转嫁危机,玩“甩锅”,那他们就试试呗,无非是给我们一个机会,展示我们自卫还击的决心和能力。事实上,大家可能注意到这两天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美国商务部长已经宣布了几项所谓的制裁措施,中国政府也宣布了对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的人员要实行签证限制。我们有句老话,“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国方面出手,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关的措施也会见步行步,陆续有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经济地位,包括它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是长期形成的,是经过香港几代人奋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且获得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哪个国家、哪一方予取予夺的。我们对保持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不那么担心,因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两条,一个是香港自身的营商环境、金融体系方面的优势会不会削弱,再一个是祖国经济发展的势头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力度会不会持续。对于这两点,我们是有信心的,所以我们对香港的未来也是充满信心的。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是国际通例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国际通例,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参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规定。当然,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一百零四条相比较有两点不同,一个是宣誓效忠的范围有所拓宽,包括了所有的公职人员。第二个是国安法明确规定,通过选举方式要担任公职的这些人,参选时也要签署有关文件,来表示他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上从2016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经在采取这种做法。这次香港国安法实际把香港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张晓明强调,无论是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规定的宣誓效忠制度,还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宣誓效忠的内容,这里面提到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毫无疑包含了效忠国家的含义。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当然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对象首先就应该是包含了国家主体,不能够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开来,把宣誓效忠理解为仅仅是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部法律就可安香港!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 张晓明:针对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否为下一步9月份立法会选举的时候取消香港反对派参选人参选资格提供依据的提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回应:这种猜测把我们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视了。中央决定制定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国家安全、还香港安宁,为了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所以我们的站位比这种猜测要高得多。
张晓明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绝对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主派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政治包容。这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游戏规则,也有底线。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规则,都不能突破底线。
立法程序: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沈春耀: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上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都有这个呼声和愿望,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立法的诉求,这是第一个重要的因素。
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有扎实的工作基础,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是一个整体和系统,中央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第一步全国人大的决定过程中,实际上是同步研究起草相关法律,两个联系非常紧密,“决定+立法”。
第三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这样一项重要的立法议程,包括全国人大的会议和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工作进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安排,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是有三审,有两审,也有一审,情况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条的规定,两审后的有关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提请表决,所以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十次会议,这两次会议的审议,完成了这项立法。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沈春耀:新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三章是罪刑和处罚,有四类犯罪,第四章是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是附则,一共有66条。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在其中有充分的体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四,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和处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第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
香港应尽早完成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沈春耀:针对香港基本法现行第23条规定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他还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沈春耀: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列出三种:(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表示,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